2011年12月19日 星期一

密爾的《論自由》

       密爾(John Stuart Mill, 1806-1873)是十九世紀的自由主義大師,奠定當代自由主義的重要內涵。

密爾常被人稱為小密爾,因為其父親詹姆‧斯密爾(James Mill)在歷史上也小有名氣,因此與其作區隔。密爾自幼就在其父親的嚴格家庭教育中,自小開始讀希臘文、拉丁文、法文、德文,廣泛研讀古典作品,包含歷史、詩、哲學、演講詞以及當代的數學、化學以及政治經濟學等等,每當他父親正式教授後,又會要求密爾重新口述,倘有錯誤或不完整,會要求立即更正或補充。由於他的父親與當時重要學者有往來,所以,也藉機會讓密爾跟他們一對一學習,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功利主義者邊沁,密爾亦對此學說最信服,自己歸類為功利主義者的一員。不過,密爾對於邊沁的觀點作了重要的修正。

當密爾到十五歲時,他就已經體認到,閱讀與自行思考寫作相比,寫作所獲得的進步要比閱讀來得多。而且當他上大學讀書時,他開始體認到,他的智識已經遠超過同年齡的人十年以上。

但是這些超齡的學習,密爾固然非常肯定,他認為當時許多人拿太多幼稚的讀物,淺嘗輒止的教學以及過於強調要快樂學習,致使浪費孩童的智慧,也學出不成績。不過,密爾自己也坦誠,他父親過於嚴格要求的邏輯思考分析,二十多歲時,他就瀕臨崩潰的邊緣,失去對於生命的熱情與陷入憂鬱當中。經過半年後,他不經意地從閱讀閱讀他人的《回憶錄》,重新喚起內心的情感與對生命、人群的關懷。他深切地領悟到,縱使快樂仍是人們應該追求的生活目的與評判事物好壞的標準,但是真正的快樂不是來自於以快樂為目的,反而要迂迴地,「為了其他目的與理想」的人才能真正獲得快樂(Mill, 2007115)。

密爾最有名氣的著作是《論自由》,這本著作,他說不僅是他個人的著作,而且是他和他太太兩人共同的作品,兩人對每句話、每個段落來回斟酌,也使得這本書成為傳世的經典。不過,這本書出版前,他的太太即已過世。有人認為《論自由》與他們夫婦兩結合的過程也有關係。密爾認識她時,已經是別人的妻子,兩人相識二十年後,這位先生過世,兩人終於能夠在一起。這在當時,受到社會輿論的壓力,《論自由》也可以說是,密爾捍衛他們倆在一起的作品。

所以,《論自由》開宗明義即說,這不是哲學上處理意志是否自由的問題,也不是在處理獨裁政府與個人自由間的關係,而就是個人與社會或說群體多數的關係。這本書在問的問題是:在什麼情況下,社會才得以介入個人自由?

通常社會對於個人自由的限制,往往來自於習俗、習慣、傳統,而沒有一定的標準。《論自由》就是試圖建立這樣的一個標準。

密爾提出一個簡單的原則,一般也稱為:「傷害原則(Harm Principle),亦即:
只有基於自衛的目的,人類才有理由,集體或個別地,干涉他人行動的自由。只有基於防止他危害別人的目的,才能不顧他自己的意願,正當地對文明社會中任何一個人行使權力(Mill, 2004: 35-36)。

        換言之,只有在避免造成傷害的情況,集體社會才有資格與干涉個人的自由。反過來說,如果某項行為並沒有傷害他人,危及別人的安全,倘若僅僅只是「為了這個人好」、「為了幸福」、「比較好的作法」等等,這些理由是不能強迫個人接受,即使個人的抉擇可能並不被一般人所接受。
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 譬如,有人喜歡倒立,有人喜歡參與極地挑戰,有些人喜歡裝扮成玩偶……這些都是這些人的自由,社會不能干涉。當然,這不代表密爾認為,眾人不能說話,依然可以採用「說服、辯論、討論」,只是不能以「強迫」的方式。

我們先拉回現實來看,其實,密爾的這一個原則,在我們憲法中也可以看到。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:
「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,避免緊急危難,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」

這裡的「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」、「避免緊急危難」也都可以隱含著除了造成他人的傷害外,不得限制個人的自由。

或許看到這裡,有些人可能會進一步問。可是,這些個體的決定,有時很愚蠢啊!為什麼密爾不贊成我們干涉呢?密爾重視這種個體權利,他有一個更根本的理由。這種理由不是訴諸天賦人權,也不是什麼先驗價值或是無上命令,而是訴諸於功效(utility)。而這裡的功效,是一個非常廣義的意義,不是指此時、此地、此人的功效、利益,而是有助於整體人類社會進步。

為什麼重視個體性,會促成人類整體社會進步呢?

我們歸納了六項原則,說明密爾認為尊重個體性可以帶來比較大的效用。

1.      經驗判斷說:

人們透過學習,然後:「智力成熟後,以他自己的方式去利用和解釋經驗,卻是一個人的特權和應有態度。他要自行找出有哪些已有的經驗,可以適當地用於他自己的處境和性格」(Mill, 2004: 91

每個人的人生經驗不同,也只有自己知道,什麼是最適合自己的判斷。這些是個人所獨有的人生經驗,是別人所難以知道,也難以衡量的地方。譬如,當我們推薦別人爬山運動,可是就有些人有懼高症,爬山反而是一種心理負擔,沒有辦法真正獲致健康。

2.     使用增進說

密爾認為「心智和道德的力量,和體力一樣,只有使用才得增進」(Mill, 2004: 92),所以,我們不要害怕讓個人作決定。這些個人必須從嘗試錯誤中,才能學習作出更健全的判斷。可是倘若我們害怕讓個人作決定,個人的判斷力不容易成長,也沒有獲得學習的機會,最後真正在不得不自己作決定時,就無法作出一個比較好的判斷。

3.     欲望衝動說

密爾指出,「慾望和衝動,正和信仰與克制一樣,同是一個完備的人的一部份,使得個人的衝動成為鮮明有力的那些強烈情感,也是產生酷愛美德與嚴格自制的來源」(Mill, 2004: 93-94)。譬如有些男孩子,在追求某個女孩子時,欲望往往也是一種動力,一個讓這個男孩子可以有更好的自我節制與試圖表現更好的意圖。

密爾這裡的意思是說,我們也不要否定個人的欲望、私心,他認為這些是會產生力量的。這些強烈的情感,可以成為力量的。因此,當我們看到有些人在戀愛中沖昏頭,我們不要貶低這種價值,這些其實可以發揮更大的力量。

4.     天才貢獻說
「有天才的人,的確總是佔很少數;但為獲得他們,就必須保存生長他們的土壤」(Mill, 2004: 99)。跟大家分享一則新聞,大意是說,南韓三星總裁說:「一個天才可以養活百萬人」。因此,我們不要小看這種培育天才發展的土壤。雖然我們有時可能會發現1000的所謂天才或怪胎,可能999只是怪胎,但是那其中一個可能就是女神卡卡或是賈伯斯,他們對一般大眾所能帶來的創新與改變,往往超過上萬個普通人。反過來說,如果我們覺得這些不過都是平庸的怪胎,一一試圖去「矯正」,要求跟一般大眾一般,那麼我們這個社會,就很難期待天才的誕生,也失去了天才對社會的重大貢獻。

5.     自我關心說

每個人最關心自己,「任何人對於它的事情的關切,和他自己的關切比起來就非常微小」(Mill, 2004: 112)。你的牙齒痛,跟一個報上報導的家暴受害者,那個受害者一定比較痛,可是,你很可能還是最關心自己的牙痛。同樣道理,誰會最知道你的牙痛?誰會最知道,如何才能避免?當然就是我們自己,所以,我們為何還要期待公眾給我們指導呢?

6.     干涉不當說

外在的干涉,因為要便於管理,因此,往往只能採用最一般化的方式,而沒有辦法因人而異的管理。譬如,騎機車戴安全帽,這是一個比較容易管理的方式。但是,有人可能騎機車不注意左右方來車,這本來是更危險應該管制的事。可是,外在的規定不易管制,不見得最符合個別的需要。因此,密爾說:「反對公眾干涉純粹私人行為的最大理由,就是在它干涉的時候,往往干涉不當,而且在不當的場合加以干涉」(Mill, 2004: 120)。

綜合這六大理由,密爾認為尊重個體性,可以帶來整體社會的進步。非常令人驚訝地,密爾舉出的反例,竟是中國社會。《論自由》是1859年出版,當時中國正是清朝末年,鴉片戰爭失敗。在密爾眼中,中國就是整個社會在同樣的教條、規範下發展,縱使早期文明發展有一定的成就,但是集體的僵化,導致中國發展的停滯。密爾呼籲歐洲不要陷入中國這種集體僵滯的困境,要能注重個體性的多元展現,才能促成整體社會的進步。

密爾的觀點,即使已經是150年以前的評論,可是放到今日中國的社會,也未嘗不是一個有力的評論。在台灣,我們的社會雖然已經越發重視個體性的發展,尊重多元,但是在一些方面,我們還是過於偏向集體式的思維,很多價值觀趨於類似,缺乏尊重個體的風氣,這是我們在讀密爾的《論自由》後,給予我們更多勇於發展個體性的理由。

參考書目
Mill, John Stuart
    2004  論自由, trans. by 郭志嵩. 台北: 臉譜.
Mill, John Stuart
    2007  我的知識之路約翰‧彌爾自傳, trans. by 吳良健 and 吳衡康. 台北: 網路與書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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